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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2021-11-25来源: 河北人社网 作者:admin点击量:3246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加快推进我省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加快推进我省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三六八九”工作思路,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河北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初心,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神圣使命。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本着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充分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河北战略。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动态调整,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疗、药学、护理、技术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明确职业资格与卫生职称对应关系。为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规定,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学学科发展需要,可动态调整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动态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满足医疗机构选拔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

         4.实行“双职称”制度。对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同时担任教学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取得卫生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评审条件,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按照破除“四唯”要求,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把品德放在首位,注重职业操守,突出对临床能力的评价,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1.注重医德医风。将医德医风作为评价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指标体系,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以权谋私、非法牟利、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纳入考核范畴。加强诚信建设,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注重临床执业能力。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各专业的具体工作量要求。将临床工作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把病种覆盖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中医专业将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等作为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执业能力和水平。把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3.突出业绩和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突出对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对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中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的卫生人才实行分类评价,提出各有侧重的评价指标。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重点强调医疗技术水平、临床实践能力、病人的满意度、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等方面,通过临床病历对其疾病诊治能力进行评价。对主要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突出其科研创新能力,重点强调其研究成果在临床上的转化和应用等方面。对主要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重点突出其临床带教能力,学生对带教老师的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对从事公共卫生的,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全科医生,重点强调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水平、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对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

         4.破除“四唯”倾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改革申报年限,破除“唯学历”。中级职称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衔接,博士、硕士都要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按年限要求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调整中级晋升副高级职称年限,鼓励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不得将人才荣誉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引导医生回归临床。

         5.实行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参加评审。

         6.制定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新的评审条件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省条件制定单位评审条件。

      (三)坚持业内认可,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由全国统考;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职称申报评审的规范化,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实现流程全业务网上办理。

       (四)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确定评聘模式。继续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提高职称的通用性,拓宽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配置。

         2.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2.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独设立评审组,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强化行业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卫生职称相关政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卫生专业评价标准并组织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医院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继续向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和评审能力的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放评审权限,开展自主评审。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专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对自主评审医院进行抽检和资格评估,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成效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情况复杂。各级人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制定推进方案,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坚持稳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我省实际,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外省市经验,汇集行业专家意见,细化实化改革举措,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抓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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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签:

生化改革、卫生专业、职称、中医药、医疗、药学、护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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